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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提议将通胀率作为调整个税免征额的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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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9-27 10:19更新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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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鼎力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声雯发言 [郭毅/摄]
各位领导、各位来宾,我是来自四川鼎立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李声雯。下面我将我关于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的观点陈述如下:在陈述中,我将“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简称为“个税免征额”
个人所得税已是我国第四大税种,它的征收直接关系到居民的根本利益。
本次个人所得税修正案将个税免征额调整到1500元,我认为仍然偏低。我的主要观点是
(1)个税免征额全国统一调整到2500元;(2)根据纳税人所负担的消费性支出征收个人所得税;(3)个税免征额根据通货膨胀率进行相应调整。理由如下:
一、以经济发达地区每就业人口负担的消费性支出为基数将个税免征额全国统一调整到2500元。
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资料,2004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7182.10元、上海市为12631.00元、云南省为6837.01元。那么,根据平均每户家庭人口、平均每户就业人口计算,全国城镇平均每就业人口负担的消费性支出每月为1177.20元、上海市为2050.84元、云南省为1267.06元。
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我国目前各省市因经济发展程度不同,各省市的人均消费性支出、平均每个就业人口负担的消费性支出存在明显的差距。如果将个税免征额定在1500元,那么就意味着经济发达地区的纳税人要为其所负担的部分消费性支出缴纳个人所得税,且这部分消费性支出只包括居民日常生活中的商品及服务性的基本支出,对这部分进行征税势必会影响到居民的基本生活质量。居民生活质量的提高是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标志之一,如果对居民的基本生活费用也进行征税,这无疑会降低居民的生活质量,也会使我国经济发展进入一种恶性循环。
同时,消费性支出只包括了居民商品、服务性日常生活支出,不包括购房、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支出,如果对超过消费性支出部分的收入全部进行征税,会抑制居民在提高生活质量、寻求自身发展方面的支出。从发展的角度来看,这(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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