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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检察人员包养二奶更糟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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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8-14 13:10更新 来源: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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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虚拟@现实之五岳散人专栏
道德要求对于公权力而言是必要的条件,相信没有人反对。毕竟作为公权力的拥有者及使用者,能够在道德上好一点,老百姓对于他们使用公权力也会放心多一点。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实施《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其中有一条是关于重婚与包养二奶、情夫的——顺便说一句,某些报纸为了使题目吸引人,把这个当做标题使用。用心虽良好,就是容易让人误解——这是题外话。
《条例》规定
,包养二奶、情夫或者重婚的,给予开除处分。当然,对于通奸等行为也作了相应的规定,比如通奸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某种处分之类等等。比较起来,与当事人睡觉只是受到一个从重处分,多少让人有些不能理解。因为在公权力的行使过程中与当事人进行性活动,在本身的职业操守上是远比包养个把二奶严重的行为。
《条例》的这一部分奇怪得很。性行为是私人的事,对于公共领域来说,除了上面所述——与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亲属发生性行为以及重婚以外,其他都属于私人的范畴。作为一个重要国家执法机构的最高级,即使在规定自己属下的工作人员性行为准则的时候,也至少要分清公共领域可以管辖的行为与私人行为之间的界限,不能把所有不正当的行为规范都放在一个锅里。说白了,就是要分清犯罪与道德之间的差别。重婚和与当事人发生性关系是犯罪,其他的则是道德领域的事。
究竟是什么原因使这些与性行为相关的准则都汇聚到了一起?我个人认为是我们这里对于性行为的态度,是有这种传统的。我们这里对于性行为从来就没有一个正面的评价,除了有几本用房中术教人成仙的书以外,就是《金瓶梅》也要用因果报应来说事。经过了这么多年潜移默化的教诲,自然会把所有婚姻之外的行动通通归到一起,而不管现代法律的界定,某些行为已经不是法律所涵盖的问题了。
所以,这个《条例》中的这一部分,把道德标准与法律标准进行了混淆,间接在法律之上建立了一个道德的高标。道德要求进入公权力实施者的行为准则,这当然是好事,问题是,这种道德要求的目的虽然良好,在混淆道德与法律的界限后,是否还具有指导的作用就比较值得怀疑。再则,道德问题虽然具有公共属性,但毕竟是个人的隐私而不是公共领域的事,关注不触犯法律的私生活,不是在法律上有起诉权力的检察院的事。
道德上过于高的要求,往往是很难落到实处的。除了法律的规定外,其他的东西是不是一定要用某些手段来约束,实在是一个难题。道德在我们这里往往成为一种手段,而远非目的。在一个日益讲究法治的地方,用道德来评估一个掌握公权力的人应该不是很合适的行为。就我所知,对道德要求最高的时代,就是道德最不值钱的时候。比如最讲究“男女授受不亲”的明朝,最成气候的文学作品是色情小说。
本版言论不代表本报立场
本期专栏作者
五岳散人:知名网友,活跃于天涯社区 文章来源:南方日报集团-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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