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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电显示是否侵犯个人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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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8-16 08:35更新 来源: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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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云南电视台的民意测验中,九成观众认为来电显示不侵害隐私
昆明市盘龙区法院将对全国首例状告来电显示侵权案作出一审判决
新华社电 来电显示侵犯了隐私权?
作为电信运营商面对广大消费者开展的一项基本业务,来电显示已经广为人知,但这项看起来早就顺理成章的业务突然在昆明遭到质疑,一个“较真”的律师日前将电信公司告上法院。
这起全国首例来电显示起诉案件引起广泛关注,其意义更多体现在如何正当维权及其与
公共常识、社会资源分配的关系等领域。
■原告:昆明一律师提起诉讼只为讨说法不要求赔偿
34岁的王卫宁是昆明某律师事务所律师,1995年,他向电信公司申请安装了一部家庭固定电话,这部在当年并不具备来电显示功能的电话至今也没有申请开通这一功能。
“一天,一个朋友提醒我,律师给陌生人打电话一定要小心,因为对方有来电显示。我猛然醒悟:我最不愿意公开的家庭电话很可能早就暴露在很多陌生人、同行或被代理人家中的座机上了,这将给我的生活、工作构成潜在威胁。”
这种不安渐渐变成一种惊恐:自己的固定电话很可能变成泄露隐私、被人利用的工具。
“我安装电话时,按照合同规定如数交纳了电话初装费、材料费、月租费、通话费,因此我认为自己享有电话号码的使用权和支配权。如果未经我的许可,凭什么电信公司要把我的号码显示给他人?”他就此向10000号查询和投诉,未果,一气之下将电信公司推上了被告席。
王卫宁坚持认为,电信公司的来电显示业务都是在主叫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开通的,但家庭号码与商业公司、政府部门的电话有本质区别,属于个人隐私,不能随便公开。他援引《云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36条: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服务时,不得向他人任意披露消费者个人信息,这些信息包括姓名、职业、学历和联系方式等。电信公司私自(自动)把他的固定电话号码透露给第三方,已经侵害了隐私权。“很多消费者可能意识不到自己的权利在不知不觉中受到了侵害,我打这个官司就是要提醒广大消费者,不要视平常的就是合法的,必须捍卫自己的利益。”他明确表示,提起诉讼只为讨个说法,不要求一分钱赔偿。
■被告:昆明电信公司号码资源所有权属于国家
昆明电信公司针对这一诉讼据理力争。代理律师李志杰认为,原告并不享有其家庭固定电话的号码使用权和支配权,侵犯隐私更是无从谈起。 文章来源: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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