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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耳宝宝案:索赔23万获赔2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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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8-25 13:30更新 来源:大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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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生儿在出生后,耳朵几乎没长出来,而且毫无听觉。婴儿父母认为,分娩前医院给产妇做了多次B超检查,却没有发现孩子畸形,理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为此,刚满一岁的宝宝作为原告,父母当其代理人,将广州邮电医院告上法庭,索赔23万元。近日,天河区法院一审判决医院只需赔偿2万元。
新闻回放
两做B超还生缺陷儿
家长告医院索赔23万
孩子父亲成先生是个生意人,家住白云区棠下。2002年5月,他的妻子怀孕,此后,他们就
到附近的广州邮电医院做检查,2003年1月17日和3月28日,妻子两次做了B超检查,都查出“羊水偏多”,而小孩儿则在2003年3月31日出生,出生后就发现耳朵畸形,没有耳廓,经诊断为“双耳先天性小耳廓、耳道闭锁畸形”。
他们四处打听得知耳朵可以治,但需要20万元左右,且最好在3岁之前,否则难度将加大。几次与医院协商都未达成赔偿协议,成先生只好将广州邮电医院告上了法庭,索赔手术纠正费、整容费和精神损失费等23万元。
判赔理由
医院不构成医疗事故
但未尽高度注意义务
第一次开庭后,法院委托广州市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果是:医院存在病历书写不规范,羊水偏多时也没有告知患方可能合并胎儿畸形等不足,但因为患儿的发病原因不明确,出生前的各项常规检查都难以对该病作出诊断,因此,医院的那些不足与患儿的人身损害后果不存在因果关系,不构成医疗事故。
法院审理认为,医患双方构成医疗保健服务合同关系,医院没及时告知可能出现胎儿畸形,没有尽到医疗机构应有的高度注意义务,但即使在发现羊水偏多时告知有合并胎儿畸形的可能,也很难避免双耳畸形情况的发生,故法院最后酌情判决医院只需赔偿2万元。
而宝宝的父母接到判决后,认为赔偿数额过少,已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记者 闫晓光) 文章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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