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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聂树斌到佘祥林:错案昭雪不能寄望于偶然(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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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4-03 07:37更新 来源:转载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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佘祥林出狱了。这个含冤入狱的公民在度过11年漫长的牢狱生涯之后,暂时被取保候审,等待无罪宣判。
1994年1月,佘祥林的妻子张在玉失踪,其家人怀疑张被佘祥林杀害,4月,在附近一水塘发现了一具无名女尸,公安机关遂立案侦查,9个月后,佘祥林被一审判处死刑,后因证据不足,湖北高院发回重审,1998年,京山县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佘祥林有期徒刑15年。直至今年3月28日,张在玉突然“复活”并出现在京山,至此,一桩冤案
终于大白于天下。
从佘祥林到前不久媒体披露的聂树斌错杀案再到“钟祥投毒案”,我们隐约可以看到一个“把冤案办成铁案”的可怕“体系”。首先是以猜定或摸排的方式确定犯罪嫌疑人,然后,在有罪推定的原则下对嫌疑人进行严酷的审讯和诱供,让嫌疑人自证其罪;其后,经过协调,地方公检法依据“民愤”和当时的政治需要,对嫌疑人起诉定罪甚至从快处决,而嫌疑人无法获得实质性的辩护;为了避免翻案,有的办案机关还千方百计制止当事人亲属的上诉、上访,为此不惜侵犯人权,把上访寻求救济者关进看守所。在这一整套体系中,几乎每个环节都违反了法律严格规定的程序正义和实质正义,甚至从根本上背离了司法公正和独立的基本原则。佘祥林唯一比聂树斌幸运的是,湖北省高院把住了死刑复核关,没有让佘祥林变成一个冤魂。
11年前,对佘祥林的抓、捕、判、关看起来似乎都很正确,因为那是侦破张在玉“被杀案”的唯一可能途径,是“为民除害”(实际上是为张的亲属“除害”)所必需的,那个时候,我国的司法制度还处在一个重刑化的阶段,公安机关在办案程序方面几乎不受约束,司法机关在量刑过程中重口供而轻证据,奉行有罪推定、疑罪从轻的原则。而且,由于地方司法受到强有力的行政约束,对嫌疑人的判决往往取决于当地的“政治需要”,于是,类似佘祥林、聂树斌这样的错案和冤案几乎不可避免。
但近几年来,我国司法制度的改革不断深入,无罪推定的原则逐步树立,重证据轻(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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