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抓小偷时被刺伤 警察向小偷提出索赔被法院驳回
|
|
|
2005-06-06 11:34更新 来源:重庆晚报
|
第1页/共1页
<< 上一页 | 下一页 >>
|
警察抓小偷时受伤,经鉴定为轻微伤。当受伤警察对小偷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却被法官驳回。昨日,经办此案的大渡口区法院刑庭庭长邱丽萍详解其中原由。抓小偷时被刺伤
去年3月12日,陈某等7个无业青年由于手头吃紧,顿生盗窃念头。当天凌晨5点多,他们翻墙进入事先踩好点的重钢热陶瓷公司。为方便盗窃,他们还随身携带着刀、棒和铁撬棍等工具。
他们先摸进耐火材料车间,先后将压砖机使用的盖板、底板等39件钢模具搬出来,藏
在路桥公司门岗围墙外。事后估价,这批钢模具价值8686元。正当7人以为得手,兴高采烈地转运赃物时,突然一道手电筒的光束向他们照来。原来,刘家坝派出所民警杨某等巡逻至此,正撞见这一幕。
“抓小偷!”杨警官和该公司保卫科的几个人展开抓捕。陈某及同伙见状四散逃窜。情急之下,陈某拿出事先藏在身上的水果刀,一阵挥舞。杨警官冲上去试图空手夺刀,却被划伤。
陈某等人终被捉获。他们被提起公诉后,杨警官也向陈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索赔数千元。一案引发两观点
警察抓小偷受轻微伤,能否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因为以前没遇到过类似案例,杨警官的诉状引发了大渡口区法院刑庭法官们热烈的讨论,并形成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杨警官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理由是最高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被告人陈某等人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属于犯罪行为,杨警官因陈某的犯罪行为而在抓捕过程中受伤,其人身权利受到侵害,因此产生的医药费等物质损失应由陈某进行赔偿,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另一种观点认为杨警官不能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而只能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原因是杨警官不是陈某犯罪行为的被害人,同时,陈某致杨某轻微伤,也未构成故意伤害等犯罪行为。警察起诉被驳回
大渡口区法院经过慎重研究,于日前驳回杨警官的起诉。刑庭庭长邱丽萍解释说,陈某因盗窃犯罪被提起公诉,杨警官不是陈某盗窃犯罪行为的被害人,不能作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害人提起诉讼;同时,陈某的水果刀将杨警官划伤的行为不是犯罪行为。因为杨的伤仅是轻微伤,且陈某并无伤害他的故意。
邱丽萍还认为,如果陈某盗窃后因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则陈的行为由盗窃转化为抢劫犯罪,那么杨警官作为陈某转化型抢劫犯罪行为的被害人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再加上陈某携带水果刀是为了盗窃所需,而不是抗拒抓捕所需。从该案来看,陈某的行为尚未构成转化型抢劫犯罪,因此杨警官也不是转化型抢劫犯罪的被害人。
据了解,目前,杨警官的伤已被鉴定为工伤,并得到救治。
法规链接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条件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有关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时,一并解决由被害人等所提起的因被告人犯罪行为所造成物质损害的赔偿的诉讼活动。
刑事诉讼中提起民事诉讼,首先应当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提起民事诉讼的四个基本条件: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其次,要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的规定,即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只有当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受到犯罪分子犯罪侵犯时才能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记者 易守华
雅虎中国著作权声明 |
|
雅虎中国的所有内容均由其内容合作方根据协议提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48号)第三条之规定,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上载该作品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人的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我们有权转载或摘编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传播的作品,并按照中国有关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稿酬、注明出处。按照雅虎中国与中华版权代理总公司达成的协议,中华版权代理总公司将代雅虎中国向有关著作权人转付稿酬。如果您发现本网站已转载或摘编了您拥有著作权的作品并对稿酬有疑议,请您发送电子邮件。
|
|
雅虎中国传输内容声明 |
|
雅虎中国在网上传输的所有内容均由内容合作方提供,该等内容合作方负责其所发布的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