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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部器官移植条例有望出台 广东热议脑死亡(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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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6-11 02:01更新 来源:信息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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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首部《人体器官移植条例》有望近期出台的消息传出后,医学专家们纷纷认为,对死亡的鉴定从“心跳呼吸停止”延伸到“脑死亡”,不仅可以减少不必要的医疗资源浪费,而且脑死亡患者的器官可用于救更多的病人。针对脑死亡出台的意义,市民及专家或赞或弹,一时众说纷纭。那么,实行脑死亡到底将是什么样的流程?医学和伦理方面的矛盾将如何得到解决?记者为此深入各阶层,进行了调查采访。
两宗案例 医生不敢动刀器官捐
献流产
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移植中心主任何晓顺教授告诉记者两宗案例:2001年春节前后,广州市花都区的一家医院院长的儿子突发车祸,经抢救之后,宣布为脑死亡。因为儿子生前曾表示过愿意捐赠遗体的想法,父母于是决定在儿子脑死亡之后,捐出其身上有用的器官,让他的生命能在他人身上得以延续。然而,这个美好的愿望最终没能实现。因为当时并没有脑死亡后可以实行器官移植的相关法规,在脑死亡后摘取器官可能被视为伤害他人的违法行为,即使家属同意,医生也不敢动手术刀。
今年,武汉华中科技大学附属同济医院有一个脑死亡病人,他的肝脏配型正好和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一位亟待做肝移植的病人高度相合,其家属也愿意无偿捐献出脑死亡病人的肝脏,但由于无法律依据,最终没能实现肝脏移植。患肝癌的病人只得继续进行等待,而当时他能等的时间不超过3个月。
何教授称,如果当时有脑死亡标准进行指导,这死者的器官就可能多救几名垂危的病人。
专家争鸣
观点1 治疗脑死亡者无异一种浪费
广东省医学会医疗机构技术准入工作部、省神经外科学会委员毛晓玲部长认为,通常来说,脑死亡病人一般只有心跳呼吸,没有思维,实际上已没有多大抢救的意义。但是病人却仍然在接受治疗,这对医疗资源是一种浪费,对患者家属来说只是一种安慰。如果国家出台脑死亡标准,那么医生可以依据法规,动员患者或家属接受脑死亡法,并自愿捐献器官。这样一来,市民自愿(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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