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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物权法草案征求意见 十大问题反映突出
2005-07-29 14:33更新 来源:法制日报 1页/共5页 << 上一页 | 下一页 >>

物权法草案:百姓关注六大热点

物权法草案自7月10日向社会公布以来,各地群众积极提出意见。全国人大常委会 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负责人近日接受记者采访时,详细介绍了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问题一:哪些主体属于草案所称的权利人

关键词一:权利人

草案规定:为明确物的归属,保护权利人的物权,充分发挥物的效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制定本法。

意见: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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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主体属于草案所称的“权利人”。

理由:草案对物权主体“权利人”的范围规定得不够明确。

关键词二:平等主体

草案规定:本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财产关系。

意见:修改“平等主体”的规定。

理由:草案所称的“平等主体”不够确切,有一些物权关系并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例如征收、征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不动产登记等。

问题二:不动产登记制度如何完善

关键词一:自然资源

草案规定: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意见: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也要登记,建议明确规定由哪个部门登记、管理、开发和使用。

理由:草案的规定不利于对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的管理,也不利于对自然资源的利用。

关键词二:统一登记

草案规定: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

意见:这很难实行。

理由:这意味着相关部门要合署办公或者合并,要修改相关法律、法规,难度较大,具体执行起来各地也难以到位。

关键词三:预告登记

草案规定:当事人约定买卖房屋或者转让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债权人为限制债务人处分该不动产,保障将来取得物权,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债权人已经支付一半以上价款或者债务人书面同意预告登记的,登记机构应当进行预告登记。

意见:删除预告登记的限制条件。

理由:预告登记制度可以有(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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