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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居住权的规定是否必要 专家看法存在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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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8-07 09:46更新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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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北京8月7日电(记者张宗堂)正在征求意见的物权法草案设专章12条,对居住权的概念、设立、期限、撤销、消灭等作了具体规定,专家认为这些规定有利于维护一些特殊人群的权益,也有专家认为,究竟应以怎样的方式和篇幅对其进行规定,还需进一步研究。
[生活案例]天津56岁的 刘某因身有残疾且孤身一人,一直与大哥一家共同生活。大哥去世后,刘某继续在原房屋居住的要求,遭到了大嫂及侄子的拒绝,无奈之下,刘某将大嫂和
侄子告上法庭。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一家共同生活27年,已成为被告家庭成员之一,享有在讼争房屋内居住的权利,这种权利不会因原告大哥的死亡而被剥夺。日前,法院判决确认了刘某对诉争房屋阴面居室享有居住权,同时责令二被告不得妨碍刘某在该房内居住。
[草案摘录]居住权人对他人享有所有权的住房及其附属设施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
设立居住权,可以根据遗嘱或者遗赠,也可以按照合同约定。
设立居住权,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
居住权设立后,住房所有权人变更的,不影响居住权。
[记者点评]草案中规定的居住权主要是指因各种原因,为家庭成员以外的人设立的长期居住的权利,并不适用婚姻家庭、租赁所产生的居住关系。草案还规定,设立居住权,可以根据遗嘱或者遗赠,也可以按照合同约定。
现实生活中,像天津市刘某这类特殊人群的遭遇,不可谓不多。他们虽然不是这个家庭的成员,但长期的共同生活,事实上已让这些人成为家庭的一员,享有居住权是他们的正当权利。但由于目前的法律法规并没有相关规定,因此,抛弃老人、残疾人等行为虽然为道德不容,但也属法律的空白。
专家认为,现代社会的进步导致传统家庭观念的改变,家庭功能以及养老育幼思想的转变,婚姻状况日趋复杂等,保护特殊的老人、儿童以及离婚时的弱势一方导致了居住权设立的迫切性,而且居住权有利于房屋的有效利用,使财产所有权与财产利用权的配置达到了最优化。
但在物权法草案的审议过程中,一些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居住权一般有三种取得方式,一是法定的,包括未成年人跟随父母住和夫妻解除婚姻关系时,法院判定另一方享有居住权两类;二是合同租赁;三是根据遗嘱取得。草案中的规定,把前两项都排除了,规范的只是极小的部分,至于有没有必要就这一特殊群体设专章规定居住权,有待商榷。
编辑:升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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