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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草案:赃物通过拍卖获得 原主追回需要付费
2005-08-09 09:35更新 来源:新华网 1页/共1页 << 上一页 | 下一页 >>

新华网北京8月9日电(记者邹声文)如果一个人通过拍卖购得一件物品,最后却被证明是被抢、被盗的赃物,该物品原来的主人前来追讨,应该如何应对呢?根据正在征求意见的物权法草案有关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原主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但需要支付相应的费用。当然,他可以向相关责任人提出索赔的要求,以弥补自己经济上的损失。

[生活案例]在几年前的一次拍卖会上,李先生以不菲的价格购买了一幅名人字画,可是不久便证实这幅画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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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一件被盗卖的赃物。当时有关部门曾找到李先生,要求他物归原主,可李先生想不通,自己花了那么多钱通过正规渠道获得的字画,怎么能就这样简简单单地退回去呢?这件事让李先生别扭了好久。

[草案摘录]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但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即时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在受让时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二)以合理的价格有偿转让;(三)转让的财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四)转让合同有效。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对被盗、被抢的财物或者遗失物,所有权人等权利人有权追回。该动产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所有权人、遗失人等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动产丧失占有之日起两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动产的,所有权人等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记者点评]关于善意取得制度,许多专家和实际部门的人认为,最重要的是要从交易价格是否反常、行为人对交易的了解情况等多个方面确定善意的标准。目前的物权法草案从四个方面对善意取得进行了界定:(一)在受让时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二)以合理的价格有偿转让;(三)转让的财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四)转让合同有效。如果符合上述条件,则受让人可以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原所有权人可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而对第三人善意取得赃物的处理,既是司法实践中十分棘手的问题,又是人们生活中普遍关心的问题。由于我国历来不承认赃物可以善意取得,强调对赃物要一追到底,因此善意取得制度适用面较小,使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不能得到很好的保护。目前的草案则开了一个“小口子”,增加对善意第三人的保护--如果赃物是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买的,则购买者的利益会受到一定的保护。而原所有人的利益也有一个救济渠道,可向无权出售人请求赔偿损失。

专家认为,草案关于善意取得的规定保护了交易安全,保护了善意第三人的利益,符合国际通行的做法。

编辑:升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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