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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起征点应考虑地区经济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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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8-24 01:39更新 来源:华夏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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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初审《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据透露,《修正案》将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纳税额的每月减除费用标准由原来的800元上调到1500元,并且规定各地应统一执行该标准,不允许擅自浮动。
将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调高,无疑是正在审议中的《修正案》的一大亮点。将个税起征点调高,既体现了百姓的呼声,同时又与我国迅速发展的经济状况相吻合。
《修正案》同时规定个税起征点调高后,各地必须严
格执行这一标准,就是说,无论是经济发达的东南部地区,或是经济比较落后的西北部地区,都将在《修正案》规定的框架之下,严格按照1500元的标准征收个人所得税。
但是,依靠税收缩小贫富差距带来的一个新问题是,该不该将经济发展情况相差悬殊的地区的个税起征点“一刀切”?从宏观管理的角度看,这样的规定或许可以堵住税收中存在的一些漏洞,但若从地域经济发展不均衡的角度观之,则“一刀切”的税收政策显得过于死板与僵化。因此,简单的“一刀切”,似乎也并非上佳之策。
如果按照这一政策,那么此前存在的各地个税征收差别(目前,珠海1400元,深圳更是高达1700元)将会从此消失,这样的税收体制显然没有体现出地区之间的经济差别,其遵循的模式与此前的800元起征点政策依然没有实质性的区别。
由于关乎每个个人、每个家庭的利益,在各大税种中,个人所得税一向以敏感度最高著称。近几年来,围绕它的修改,法律专家、税务专家、经济学家、政府官员不断进行讨论。据称,目前的这个《修正案》在初步审议之后,还将在9月举行立法听证会。这个听证,既要吸收专家学者们的意见,同时也要考虑到不同地区不同身份的人群的意见。也只有如此,才能让新的个税起征点与地区经济的实际发展状况尽可能的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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