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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幻灯: 以下资料来自新加坡议会和政府公布的法令法规、正式新闻资料、官方材料及其他公开信息和出版物。其中对鞭刑及受鞭刑犯人的反应的描绘都来自第一手资料,包括参与执行鞭刑的狱警和受过鞭刑的罪犯的口述。
新加坡对男性罪犯大量使用鞭刑。在新加坡,每年都有千余名男性罪犯被判鞭刑。这些被判鞭刑的犯人不仅包括重罪犯,有些非暴力犯罪,比如非法入境、贩卖或运输枪支,在公共场合涂鸦、交通肇事、甚至作为涉及犯罪的公司的法人代表,也会招致鞭刑。在新加坡,鞭刑对于许多罪行是强制性的,即如被定罪,法律规定必须判处鞭刑,主审法官不能根据情节减免。
新加坡的鞭刑非常严酷,所以被大赦国际等许多人权组织诟病。
本文的描述可能使读者感到枯燥,但与许多道听途说的描述不同,他们都来自可靠来源,所以非常准确。
新加坡鞭刑的行刑部位是罪犯裸露的臀部。
受刑时,罪犯一丝不挂,以弯腰的姿势被狱警用结实的皮条牢牢绑在鞭刑架上,身体从胯部弯成90度,臀部高翘受刑。行刑的狱警体格健硕。所用的刑鞭长1.2192米(4英尺),由藤制成,事先浸泡在水中,非常有韧性。
新加坡的刑法制度源自英国和英属印度的刑法。1824年,英国在新加坡、马六甲和槟榔屿成立海峡殖民地,使用英国法。当时,对于乞讨、制售淫秽物品、纵火、杀人抢劫、暴力抢劫的罪犯都可实施鞭刑。至1870年,海峡殖民地开始实行基于英属印度法律体系的法律,其中也包括若干鞭刑条款。在此期间,行刑使用的刑具是“九尾猫”(一种英国式系9根皮条的皮鞭)或藤条,行刑使用“普通刑架,行刑部位是臀部”。
旅行作家Bruce Lockhart,20世纪30年代初游览新加坡,曾参观监狱,他写道:“从监狱的一座建筑走到下一座时,我们都要经过由高墙围起来的长满草的狭长通道。草地一片嫩绿,宛如爱尔兰西岸。可是这里让人觉得与世隔绝——只露出窄窄一线天的高墙让人有一种毛骨悚然的不祥之感。这种设计不是建筑师的奇思怪想,它自有特殊的用途。这些厚厚的墙里经常回荡着鞭子的钝响和犯人的惨叫……从1890年开始,这个地方就被用于执行鞭刑和绞刑。”
1948年,新加坡与其他两地分开,变成了一个单独的殖民地,在法律中,鞭刑条款得以保留,可是实行的已经不多了。在1949年全年,只有46人被法院判处鞭刑,29人因违反狱规在狱中受鞭刑。1948年新加坡监狱调查委员会记录了如下狱规:“对于严重违反狱规的犯人,可由监狱当局判处藤鞭最高12鞭,或由来狱的法官判处藤鞭最高24鞭;对于15岁以下未成年犯,只能有来狱法官判处最多细藤6鞭。鞭刑的行刑部位是犯人的臀部。对成年犯使用的藤鞭直径不能超过半英寸,对未成年犯应使用细藤鞭。”使用“九尾猫”执行的鞭刑仍在一些档案中被提及,但可以看出,到这个时期,“九尾猫”已经逐渐淡出司法系统了。至1955年,“九尾猫”被彻底从法典中删除,而使用藤条就成了执行鞭刑的唯一方式。
一位殖民地时期樟宜监狱的典狱长在一封公开信中证实,当时的鞭刑确实是用藤条在赤裸的屁股上行刑。他说一般的判罚在6至12鞭之间,并表示他从未见过犯人的屁股大量流血,只是严重淤血。
早前的英国殖民政府也曾在20年代到30年代用肉体刑对付帮派暴力犯罪。当时,海峡殖民领的行政长官在一封1929年10月13日给英国殖民地事物办公室的信中写道:“大量缺乏教育的中国人涌入新加坡,造成不可收拾的局面,看来只能用一种方式处理他们。这种方式乍看似乎难以被现代社会的刑法制度接受……”信中附带一份报告,显示在1928年,不算因违反狱规在狱中执行的鞭打,共有78名罪犯被法庭判处鞭打,其中多数犯有持械抢劫和非法拥有武器,而非法拥有武器在1926年刚刚被定为可鞭打的罪。
大量的鞭刑令伦敦政府颇感不安,国务大臣在回信中说:“该殖民地的刑罚制度频繁使用鞭刑,这需要进一步解释。”于是殖民地行政长官又呈上一封大法官的信,描述当地猖獗而残酷的帮派暴力犯罪,这些犯罪主要由“中国苦力中年轻的不法之徒”实施,而这些中国人每年都如潮水般移民至此,形成了不竭的犯罪源。大法官的结论是,“我相信,对付目前在新加坡泛滥的某些罪行,在司法中使用‘鞭打’是必要的。”新加坡的公共检察官对此完全赞同,他认为只靠监狱是不能震慑犯罪的:“对那些环境恶劣,赤着双手混饭的人来说,监狱生活未尝不惬意……只有鞭打才能产生实在、长久的效果。”
这些历史资料告诉我们,连当时的英国殖民政府也认为,除了对少年犯使用的细藤,只有严重的人身暴力犯罪或预谋的人身暴力犯罪才适用肉体刑(鞭刑)。这个理念被后来的新加坡政府毫不客气地彻底摒弃了。
1965年,新加坡获得独立,天地变了。法典中正式出现了鞭刑的名称caning,而且实施面也扩大了很多,对于很多重罪轻罪,都要鞭刑伺候。1966年,在公共场合涂鸦成了被判强制鞭刑的罪名之一,其本意是打击当时的反政府标语。到1973年,已经有约30种罪,必须被判处鞭刑,因此,每年执行的鞭刑也从几十起上升到几百起又上升到上千起。新加坡对此的官方解释是打击当时的犯罪潮。从1966到1971年,持械抢劫犯罪在新加坡上升了3倍,当时犯罪流行的原因是黑社会帮派活动猖獗。其实是新政府遇到老问题,因为新加坡跟所有海外华人社区一样,在历史上就有帮派问题。打击的结果是,现新加坡政府宣称,据联合国国际犯罪预防中心的数据,新加坡是世界上暴力犯罪发生率最低的国家,甚至比丹麦、瑞士等社会关系和谐的国家还低。这恐怕还是因为新加坡严格执行枪支管制。
新加坡适用鞭刑的罪名很多,既包括严重暴力犯罪也包括非暴力犯罪。有些罪行在西方国家看来非常轻微,在新加坡这个连吃口香糖也是犯罪(不是适用鞭刑的罪),连乱扔废弃物、在公共场所吸烟、不冲公共厕所也要被起诉罚款的集权国家,当然成了重罪。至今适用鞭刑的罪行的名单还在延长,政客们一直在媒体上鼓吹鞭刑,要增加鞭刑的使用。改造罪犯的想法已经被公开抛弃,至少司法高官们早已抛弃了这种理想,大法官袁鹏豪曾公开表示:“‘改造罪犯’是一件我永远不理解的事……我的理想、热情多年前就被扔到窗外了。现在我只主持正义。”
作为强制刑(必判鞭刑,不能减免)
对至少40种罪名,鞭刑是强制刑。其中既包括强奸(法定最少鞭刑12下)、抢劫(持械抢劫法定最少12鞭)、贩毒等重罪,也包括较轻的罪行如非法拥有武器(长刀、匕首等都算)、涂鸦(包括在墙上喷涂油漆或者重犯(第二次)在墙上张贴广告、海报),以及贩卖、运输、进口强制等。
在新加坡,非法入境或签证过期非法滞留90天以上必须判处最少3鞭。这条法令主要针对非法劳工,主要来自周边的印尼、马来西亚、泰国(中国也不少)。但在1994年,一个45岁的法国男子,因为签证过期非法滞留,被判处监禁8个月打5鞭。强制鞭刑的法律一般都规定了最少鞭数,有的重罪达15鞭。
作为非强制刑(法官可根据情节决定是否判处鞭刑)
对许多轻罪来说,鞭刑是“可选刑”,是否鞭刑法官决定。这些罪名包括聚众闹事、敲诈勒索、容留组织卖淫、误杀及伤人等。有些交通肇事罪在第三次重犯后也可判处鞭刑。尽管对有些罪,鞭刑是非强制刑,但法官一般会无一例外地判处鞭刑。比如“非礼(即所谓侮辱妇女)”,大法官曾表示如果罪犯接触了被害妇女的阴部,至少应判9个月3鞭。
因公司犯罪,职员受鞭刑
这种情况不多。在少数情况下,法律也要求对某些犯罪公司的男性职员施以鞭刑,危险枪支法案规定因故意或疏忽进口、运输、售卖危险武器的公司的男性经理、总裁或所有人必须受鞭刑。同理,移民法规定,如果一家公司有运送非法移民的行为,参与或同意此行为的公司经理或总裁必须被判鞭刑。
违反狱规受鞭刑
新加坡监狱条例规定10种违反狱规的行为可被狱方施以鞭刑惩罚。这些行为包括:暴乱、越狱、试图越狱、伤害他人身体、故意毁坏狱内物品、虚假申诉、严重不服管理,以及轻度违反狱规但屡教不改。
在强制戒毒中心,违反规定最多可被打6鞭。一个樟宜监狱戒毒中心的前工作人员透露,如果犯人毒品尿检呈阳性或被发现搞同性恋打6鞭,打架斗殴打3鞭。
鞭刑按规定只能施于16至50周岁的男性罪犯。少年犯不能被初级法庭判处鞭刑(但初级法庭可判处少年犯入少年管教所,而少年管教所可因为犯人违反内部规定予以鞭打)。“少年法庭……无权判处鞭刑。”在新加坡少年儿童法案的第三章中规定:“除了高等法院,任何法院都不可以判处儿童或少年身体刑。”长期以来,高等法院也很少行使对少年犯判处鞭刑的权力,但最近几年,这种情况似有改变。1999年7月,高等法院判处三个15岁的罪犯鞭刑,其中一个在犯罪时年仅14岁(两个15岁的各5鞭,14岁的8鞭,见《少年强奸犯被判监禁和鞭刑》海峡时报,1999年7月14日)。三个月后,高等法院又进一步,判处一个犯有踢打和抢劫老人的14岁少年5年监禁,10下鞭刑。
总的来说,新加坡在这方面的规定比较接近1972年废除鞭刑以前的加拿大——无论法院判处还是监狱内部规定都只打16岁以上的成年男犯,而不象它的原宗主国英国,在1948年废除鞭刑以前,在英国鞭刑主要用于15岁以下男童(经常作为监禁的替代刑)。
鞭刑的实施对象不限于半大小子和血气方刚的小伙子,也不限于新加坡公民。很多中年男性犯人,和在新加坡的外籍犯人,也被判鞭刑。一个48岁的荷兰男子就因为走私毒品“爱他死”(摇头丸?)Ecstasy被判处监禁6年,打10鞭,尽管他根本不是向新加坡走私,而是要去印尼,只是在新加坡转机。
鞭刑总是伴随监禁,从不(或基本上不)单独判罚。如果一男一女犯下同样的罪行,情节也完全相同,女犯只判监禁,而男犯在监禁之外还要判处鞭刑。
路透社曾经报道,一位内务部的官员宣称,在1994年以前的十年,平均每年受鞭刑的犯人约1000人。从这个数字看,多数案件没有被报道,至少没有被英文媒体报道,因为每周媒体报道的鞭刑案件只有三到四件。
分析1997到2000年新加坡媒体报道的鞭刑,可以得到相当丰富的信息,虽然这些信息不算全面,因为被媒体报道的案件毕竟只是很小的一部分。
下面谈每人被判的鞭数。报道中数目最多的案件是非法入境案,1998年的一份报告显示每起案件都有几十人被定罪,判处鞭刑,鞭数一般为三到四鞭。连这些因素一起算,16%的判罚为6鞭,12%的判罚为12鞭,10%的罪犯被判24鞭,其余从1到20鞭不等。
根据法律,法院有权判处鞭刑。很多法案都赋予法官判处鞭刑的权力,有的还要求法官必须判处鞭刑。在刑法、监狱法和监狱执行条例中,鞭刑被特别提出来。但初级法院和中级法院判处的鞭数有一定的限制。
因违反监狱内部规定而执行的鞭刑可由典狱官或典狱长判处,也可由前来视察的法官判处。
刑事执行条例规定,每次审判最多可判鞭刑24下。鞭刑必须一次全部执行,不能分期。
在1991年,一名26岁的犯人郭可冲,状告新加坡政府“对他的屁股造成了严重伤害”,因为1988年4月樟宜监狱对他执行了48下鞭刑,这明显不合法。他是因为四项持械抢劫罪被法院判处每项罪名12鞭。(“犯人因鞭数状告政府”,海峡时报,1991年6月6日)郭的家人称,被鞭之后郭不得不住进了樟宜监狱医院。医院人员对他忍受了48鞭颇为诧异,狱方表示,连一个壮汉也受不了这么多鞭刑。
新加坡狱中使用的刑鞭是藤条制成的。不同于竹竿,藤条更有韧劲,尤其是浸湿之后。刑鞭的长度和直径都有严格规定。刑鞭长1.2米,粗1.3厘米。形象地说约有扫帚把那么长,成年男子的小指头粗细。
受刑时,罪犯被绑在一个木制的刑架上。了解传统的英国鞭刑架的人,一眼就能看出新加坡的刑架是40年代已经废弃的英国的刑架略加改进发展而来的。因为有的人对英国刑架所知不多,这里略加解释。英国的刑架都是一架两用,即犯人既可以以直立的姿势被绑在刑架上,也可以以弯腰翘臀的姿势被绑在架上,前者主要用于实施用“九尾猫”鞭笞背部的鞭刑,后者则是鞭臀部。新加坡鞭刑是打屁股,所以犯人是低头弯腰绑住的。
在新加坡政府最近发行的一部预防犯罪录象片《决不去监狱》(Prison Me No Way)中,可以看出鞭刑架是特制的,整个刑架漆成蓝色,形状像两个顶部相连而底部分开约1米的H形架。底部还有一个由四根木头拼成的矩形木头底座,犯人光着的脚就嵌在木头底座里。在犯人被绑一侧的刑架上,有两根横梁(好象H中那一横,但有两根)。靠上的横梁上薄薄垫着一层垫子,垫子与裹着羊皮或者泡沫塑料的木头相似,横梁的高度可以调节,一般放在犯人腰部高度,这是让罪犯趴在上面的。靠下的横梁几乎着地,上面钉着两根四个环的短短铁链子,每根铁链子的另一头是一个D形的铁环,上面系着一副脚铐。脚铐由坚韧的黑皮革制成,不锈钢接口,宽约5厘米,使用时有细皮条使之牢牢缚住犯人脚踝。在刑架的另一侧,也有两根横梁,一根位置较高,是给刑架起固定作用的,另一根位置比犯人趴在上面的可调节横梁略底,上面连着两只与前文提到的脚铐相似的手铐,犯人在受刑时手被铐在上面。犯人手腕被铐着受刑时手还可以抓住这根横梁。
新加坡监狱局前局长郭士力1974年在新闻发布会上说:“手铐、脚铐所用的皮革必须极其坚韧,因为在挨前三鞭时,犯人都会拼命挣扎……”
有些资料中说鞭刑架上的手铐脚铐是生胶的,这也有可能,因为不同监狱使用的鞭刑架在细节上可能有差异。
新加坡法律规定,施鞭刑之前必须确定犯人无不可鞭刑的疾病。新加坡刑事诉讼法231(1)节规定:“鞭刑行刑,必须有狱医在场,并确定犯人的身体状况可以接受鞭刑。”狱医有权力随时终止鞭刑,他的职责还包括刑后验伤和治疗。”
鞭刑前犯人要全面体检,有高血压或心脏病等疾病者都可豁免鞭刑,但实际上因病得以豁免鞭刑的人非常少,美联社报道,年平均只有六个。
因为判处鞭刑的犯人太多,新加坡监狱设立了固定日子,对判处鞭刑的犯人统一行刑,在该日将被鞭刑的犯人被要求在鞭刑室外蹲成一排,排队等待行刑。
据一位前监狱工作人员在1994年接受采访时透露,在新加坡最严的樟宜监狱,鞭刑日定在每周二和周五。其他监狱也有各自的鞭刑日。比如1994年美国青年麦克.费伊受刑的女王镇监狱,鞭刑日是周四。当时包括费伊在内的一组受刑人有10人。“我被从他的牢房带出来,带到一间等待室,等待室里还有9名犯人。”费伊自述道:“大约下午2点半,他们把我铐着带到一间大厅里等待受刑。”在叫到他的囚犯号之后,费伊就被带出去,到行刑区受刑了。
根据其他受过刑的人的回忆,有的说一组有10个犯人,有的说有20个。据此算来,排号靠后的犯人要等很长时间,尤其是当前面有犯人被判15鞭以上甚至最高的24鞭时。漫长的等待无疑加深了犯人心中的恐惧和忧虑。
比德(化名)曾因参与帮派犯罪在樟宜监狱受了10鞭,他在1991年接受新报记者采访时说:“那天早晨,我们约10个人被叫去体检。没人告诉我们为何体检,但我们心里都明白。体检之后,我们被带回牢房,心里就恐惧起来。我当时一直在想囚犯中不成文的规矩,受刑时决不能哭喊求饶。吃过午饭,休息了片刻,我们这群人就被带到鞭刑室。10个人都被命令在走廊上蹲下等着。等待受刑的感觉真可怕,我们都希望自己第一个受刑,赶紧结束这一切,这样至少不用看别人受刑自己心里害怕。”
另一个前犯人赛姆,曾因强奸罪被判15鞭,这样回忆:“入狱三个月后,我的鞭刑日到了。我们共20人在鞭刑室门外排队等着受刑,我们都穿着短裤和背心。我是6号。”
还有一个犯人阿沈,在描述鞭刑前的等待时说:“我吓坏了。我听说过鞭刑多么疼和鞭刑后的惨状。”
鞭刑室非常宽敞,天花板很高,地板锃亮。在房间尽头有一列桌子,监狱的官员坐在桌子后监督行刑。在房间的另一头立着鞭刑架。鞭刑架高2.74米,用木料制成,相当牢固。如前所述,刑架下有供犯人站立的木头底座。犯人将被赤条条绑在刑架上,两个狱警分立两侧伺候。
这些描述得自新加坡法律协会制作的光盘“未成年人犯罪”,光盘中采用了几张鞭刑现场拍摄的真实照片。光盘中没有明确指出这是哪所监狱,据估计应该是樟宜监狱。麦克·费伊受刑的监狱是女王镇监狱,所以他的描述与此有出入。他在一次专访中说,他被带到一个露天的院子里,绑在一个刑架上,刑架被置于一丛热带植物之下,有植物茂盛的叶子将其四周遮住。这样的描述听起来不合情理,因为到过新加坡的人都知道,新加坡四季酷热,行刑者何必舍弃凉快的房间而在热乎乎的室外干这项“力气活”呢?但既然是费伊本人亲口说的,应该是真的。
新加坡法律规定的鞭刑有一套完整的“仪式”。鞭刑不仅有狱警在场,还有高级监狱官现场发布指令。犯人受鞭刑是不让其他犯人看见的,但在现场有很多监狱官,包括典狱长,主管看守、几个其他监狱管教、狱医、男护士或者医务助理,当然还有鞭刑的执行狱警。
根据受过鞭刑犯人的回忆,在犯人“检录”的时候,行刑者会先在一个人体模型上练习、热身。
比德对他“被叫号”的经历是这么说的:“叫到我的号的时候,我假装若无其事。可是我都不会走路了,监狱发的T恤也完全被汗浸湿了。行刑的狱警在刑房练鞭的声音太吓人了。我被叫进屋里,看见房间里有6个人,两个警官,一个医生,还有三个是行刑的狱警。我还看见一束刑鞭。”
行刑者都受过特训。他们个个身材魁梧,肌肉虬结,有些是搏击或武术高手,段位相当高,不过官方消息称他们在挑选行刑狱警时,并没有对搏击段位做特殊要求。
麦克.费伊说,对他行刑的狱警“年纪轻,肌肉发达,非常矫健。”
赛姆回忆,对他行刑的狱警是“一身肌肉”。1995年英国卫报记者Maggie O'Kane采访了一位狱警,他才20出头,可是已经从鞭刑狱警的岗位上退下来了。
鞭刑官在上岗之前都要经过培训。培训由监狱主鞭刑官和狱医等人进行,目的据说是让这些即将执行鞭刑的狱警知道怎样才能在犯人身上制造最大程度的疼痛,同时产生最小程度的永久伤害。在培训中,狱警通过鞭打沙袋、假人和香蕉树提高技能。鞭刑狱警在正式行刑时都不穿制服,只穿T恤,这是为了给肢体最大程度自由活动的空间。
一位前鞭刑狱警接受采访时说,他在60年代工作时,每打一名犯人给一新元补贴。他一次最多打过60鞭。到了90年代年,鞭刑补贴已经升到每名犯人10到20元不等,而且每月正常工资之外还有20新元奖金。
“痞子交易员”尼克.里森(搞垮巴林银行那位)说,鞭刑官都是经常练健身的彪形大汉,每打一鞭得到补贴两新元。
鞭刑的行刑部位是臀部。受刑时犯人必须脱光衣服。
犯人脱光衣服后,狱警会要求他走到刑架前,面向刑架站立,以便捆绑。然后狱警命令他趴在刑架一侧有垫子的横梁上,将他的脚固定在刑架犯人一侧的底座上,手固定在刑架另一侧,这样,犯人就以臀部翘起等待挨打的姿势被绑结实了。犯人的下背部和腰部之间会被绑上一个垫枕或者软垫,以防刑鞭不慎打到这里,伤了犯人的肾脏。新加坡海峡时报1974年的一篇报道这样说:“犯人弯下腰,翘起臀部,准备接受刑罚。”
麦克·费伊说,“他们把我的衣服脱光,在我的腰上绑上一个橡皮条的垫子,裸着我的屁股。除了那个垫子,我身上一丝不挂。”
犯人的嘴不会被塞住。在1974年新加坡政府的记者招待会上,时任监狱局长的郭士力对此有一番详细描述,他说,犯人都怕受刑时会哭嚎,他们不愿意叫出声,在他们的观念里,受刑也要像条汉子,哭就太丢人了。所以他们经常要求被塞住嘴,当然这样的要求不会被满足。
当犯人被绑结实以后,鞭刑官就要就位了。他站在离犯人约1.5米处,用刑鞭调整位置。据郭士力说,找准站位至关重要,因为如果站得太近,刑鞭的前部落在犯人臀部以外,就减轻了鞭刑的效果(中国古代小说里说行刑的狱卒受贿,“打个出头棍”,就是此意);如果站得太远,则刑鞭只能打到半片屁股。
一位高层狱警会站在一旁监刑,同时旁边还有狱医。
在行刑前,刑鞭会在清水中浸泡一夜,使之充分吸水,增强柔韧性。监狱局表示这样做是因为干燥的刑鞭在行刑时可能断裂,一旦断裂藤条上的木刺就会扎到犯人肉里。狱方表示,之前关于“刑鞭浸在盐水或特制药水中”的传言是不正确的,但确实用消毒剂擦拭过。
一位前行刑者在接受《麦克·费伊受鞭记》作者Gopal Baratham采访时特别指出刑鞭被水浸泡的部位只是前三分之一,这部分需要变得柔韧,好象一条鞭子;后三分之一是供行刑者手握的,需要坚硬,便于控制,所以是干燥的,不浸水。
鞭刑狱警就位之后,接到可以开始行刑的命令,一位狱警就开始“第一鞭”、“第二鞭”地报数,另一位狱警行刑。每一鞭都要在报完数后执行。每鞭之间大约间隔30秒。有的时候两名狱警轮流行刑。
麦克.费伊回忆道:“有人喊了一声‘第一鞭’,声音很大,过了几秒,第一鞭就打下来了。”
鞭刑要求行刑者每鞭都出尽全力,不考虑受刑者的年龄或者罪行的轻重。香港南华早报1994年4月2日的报道中说,“鞭刑要求用最大力气执行”。新加坡前监狱局局长郭士力1974年在记者招待会上说:“……执行鞭刑时,行刑狱警用的是全身的重量,而不仅仅是臂力。他紧握刑鞭,抡圆胳膊,以脚为支点转半个圈,重重出手。”
从各方面收集的资料来看,狱警出鞭的方式手法其实多种多样,并没有划一的标准。《麦克·费伊受鞭记》作者Gopal Baratham指出:“……有的狱警深吸一口气,转半个圈,准确出手并命中;有的助跑三步,借力出手;还有的喜欢原地出鞭。这都是行刑狱警的个人风格,就像(网球选手)有人喜欢发球上网,有人喜欢守在底线,有人打旋转球,有人截击扣杀一样。狱警可以挑选他们觉得顺手、便于发力的挥鞭风格,个人化的方式也能接受。”
郭士力称:“……行刑狱警的技术很高。不会有两鞭打在同一个地方。后一鞭会比前一鞭略高或略低,像机器般准确地在罪犯的屁股上整齐排列……我手下的小伙子们在练习时会用粉笔在假人的屁股上画上道——行鞭刑对出手时间和准确性的要求非常高,这与打高尔夫球道理一样。”
麦克.费伊描述受刑经过时说:“……行刑手没有助跑,只是向前快走了三大步助一点力。”从上文谈到的新加坡法律协会制作的光盘“未成年人犯罪”中的照片里,我们看见行刑者高高跃起,在半空中借下降之力出手。
有很多目击者和受刑者谈到过鞭刑的厉害。
“行刑者都是全力出鞭,犯人的光屁股上被鞭到的地方皮肤裂开,先是出现一条白印,然后涌出鲜血。”
一位目击者说:“在第四鞭时,我看见血流出来了。犯人瘫软在刑架上,看得出来是痛彻心肺。行刑结束了。”
“我的皮被打裂了,流了一点血,”麦克·费伊说,“咱们不要夸张,实话实说。流的不止几滴血,但谈不上血如泉涌,应该是在这二者之间,跟流鼻血差不多。”
新加坡监狱局曾对“鞭刑现场血肉横飞”的说法辟谣,但他们也承认确实有淤血和伤疤。这与一家新加坡官方媒体早前的报道相矛盾。1992年,新加坡新报曾报道“每一鞭下去,都会有皮肉飞起来”,这显然是照搬1974年那个有名的记者招待会上的说法。一位美国分析家认为,1974年记者招待会上新加坡官方的描述可能是为了恐吓犯罪而故意夸大了。
对这些描述当中的明显的矛盾之处的另一个解释是:因为这些叙述都没有明确犯人被打的鞭数,而区区几鞭和最高限24鞭的效果绝对不同,所以会有不同说法。因此当《麦克·费伊受鞭记》作者Gopal Baratham问一位前鞭刑官“到底会不会血肉横飞”时,他答道:“鞭打15鞭以上绝对会,因为屁股已经被打遍,没有表皮了,所以不管行刑官下手多么精确,肉都会飞出来。”所以新加坡政府可以说,在麦克.费伊案件上许多媒体的报道都是夸大其辞,因为麦克·费伊的判罚只有六鞭(后来减为四鞭)。但这些不实之辞的始作俑者还是新加坡政府自己,当年郭士力局长在记者招待会上的话正是这些消息的源头。
郭士力当时说道:“如果有一个受过合格培训的鞭刑官行刑,犯人整个屁股上99%的皮肉会破裂,受过合格训练的鞭刑官能让每一鞭都打在不同的地方,避开已经破了的地方,这样能造成最大的痛苦却留下最浅的疤痕。”
新加坡海峡时报1994年4月8日报道:“鞭刑留下巨大的红色疤痕,终身不去。”
1974年的记者招待会上,新加坡监狱局长说前三鞭每鞭下去犯人都会拼命挣扎,他又说:“三鞭之后,犯人的挣扎弱下来,因为他们挣扎不动了。受刑超过三鞭的犯人在受刑结束后经常会休克,有的瘫倒在地,现场狱医和助手会把他救醒,给伤口消毒。有的犯人在受刑中假装昏过去,但这骗不过狱医——这也是为什么法律规定狱医在场。”
麦克.费伊说他受刑时有一个狱警站在他身边给他指导:“OK,麦克,还有三鞭,OK,麦克,还有二鞭,OK,还有一鞭,你快挺过来了。”事后有人告诉费伊他挨第一鞭时喊道:“疼死我了”可是他自己不记得了。在费伊印象里行刑官在整个过程中一句话也没说。
接受《麦克·费伊受鞭记》作者Gopal Baratham采访的前鞭刑官说:“多数犯人忍着不出声,有的祈祷,有的求饶,也有哭嚎的。”
“痞子交易员”尼克·里森本人没有被判鞭刑,但他同牢房的两个犯人受了鞭刑。他说:“鞭刑能造成极大伤害。受刑人会控制不住地使劲摇摆颤抖……犯人如果不想丢面子,在受刑时就决不能出声。只要打5鞭以上,屁股上就找不到一块好皮了,如果挨了24鞭,屁股肯定被打烂了,但是那也不能喊出声。”
新加坡当局行使此刑的目的无疑是在犯人身上制造最大的疼痛感。从受刑人事后的叙述来看,这个目的完全达到了。
“我闭着眼,咬着牙,等着第一鞭打下来。然后我听见‘劈啪’一声鞭响,血从我的身体里流出来了。那种疼痛无法形容,如果有比‘惨’程度更深的形容词,就该用那个词。”
“有人喊道‘第一鞭’,行刑官迈了三步,把刑鞭前后抡圆了,在第三步时打在我的屁股上。鞭子着肉的时候听见‘啪’的一声脆响,过了一秒,从屁股到全身都火烧一般了。疼,真疼。全身都有火烧的感觉,疼死了。我的屁股皮开肉绽了。”
“我感到好象有一棵树砸在我屁股上。开始是屁股上一阵刺痛,等到刑鞭被拿开,我就觉得血从我身体里冲出去了。这是让人无法忍受的痛,而且越来越痛……我痛得抖起来。”
“如果我在受刑时没被绑着,我肯定会光凭两只手爬到墙上去。”
“第一鞭打下来了……难以置信的疼,而我要挨5鞭。我全身只有头发不觉得疼。我当时觉得不可能更疼了,可是第二鞭更疼了。当时我真的觉得我要给打死了。到第三鞭,打得我一佛出世二佛升天,身子就是一团感觉到疼的肉。最后两鞭也是一样。”
“狱警脱光了我的衣服,把我的手腕脚踝绑在刑架上。我已经吓得抖动得像一片树叶。然后我听见鞭子呼啸,就像木板打在一面墙上。一秒后,我觉得刑鞭咬进了我的屁股里。我嚎叫、挣扎,好象一只疯了的动物。当时我想的就是‘跑’,如果我没被绑住,一鞭能让我跑一英里……鞭子一下一下抽下来,一分钟一下。有的鞭打在同一个地方了,把皮肤上的伤口撕的更大。有的犯人疼的小便失禁,有的昏过去了。最后一鞭打完,我头昏眼花,瘫在刑架上。我流血的屁股疼的直抽动,好象着了火。有的犯人假装昏过去逃避行刑,可是狱警会接着抽,看犯人出不出声,因为如果犯人没有昏死过去,他一定会喊出声。受刑完毕,狱医往伤口上擦了些消毒剂。我的屁股肿成了平时的两个那么大,大腿也全都青肿一片了,(鞭刑压迫臀部,使血液淤在大腿处)。受刑后两个多礼拜,我都不能穿短裤,也不能坐下或者躺下或者洗澡。”
美国之音广播1994年3月21日报道:“大赦国际的琼斯女士记得一个犯人反映的情况,他挨了数鞭,‘受刑前,他颤抖流汗……受刑时,他觉得屁股好象被撕开了……他说他像疯了的动物一般嚎叫……臀部留下巨大溃烂的伤口……屁股肿成了平时两倍大,几个星期不能穿衣服。大腿有大片的瘀青。他说他今天还经常做噩梦受刑,而他17岁受刑,现在已经40多岁。鞭刑不是打打屁股,是严重伤害。有人会说,‘一点疼算什么,很快会过去’,如果他亲身体验过鞭刑,我相信他会知道这有多残酷。”
“每一鞭都像地狱一般,我有生之年永远忘不了。”
最后一鞭打完,犯人被从刑架上放下来,接受狱医的治疗。
“狱医在伤处涂上紫药水(龙胆紫),犯人就被各自送回牢房了。”“他们给伤口上药,然后送犯人回牢房,药从药箱里拿出来,像刷墙似的刷在犯人屁股上。”“打完之后,伤口被涂上消毒剂龙胆紫,犯人几周都不能坐下。”“打完第15鞭,他们把他放下来,医生在他屁股上涂上药,然后让他走。他们还给了他一小瓶紫药水。”有时候,狱医也会用纱布给伤口包扎。麦克.费伊记得狱医天天给他的伤口换纱布。
被从刑架上松绑并接受狱医治疗后,犯人被带回牢房养伤。挨了十鞭的比德记得,他受刑后没有看守搀着走不了路,“我被从刑房带出去的时候,看了一眼用过的刑鞭。血淋淋的刑鞭已经打断了,上面还粘着几片皮肤,可能也有我的皮。”有的犯人受刑后必须送往樟宜监狱医院治疗。
伤口养好需要好几个星期。这里是几位受过鞭刑的人谈的养伤过程。
“我的两片屁股好象着了火,肿成平时两倍大。我不能坐,不能躺,也不能正常走路。屁股上的皮被撕光了,后背和腿后侧都是淤血。血断断续续流了好几天,约有10天不能穿裤子,只能围一条围裙遮住羞部。刚受完刑,我在牢房地上趴了四个小时。前两个小时根本站不住……最怕上厕所,因为不敢蹲,一蹲下伤口就又要撕裂。所以必须小心翼翼半蹲半坐上厕所。”
“我一瘸一拐地走到与刑房相邻的一间牢房,扑通一声栽倒在地。以后的三个星期,我都要趴着睡,不能正常吃饭睡觉。第一个礼拜,夜夜疼得睡不着,不可忍受的疼痛。过了一个多月,伤处才干燥结痂。以后我的屁股就不是一个‘正常’屁股了,皮肤松松地垂下来,上面都是疤痕。“
“受刑后我一个星期不能坐下或躺下。上厕所最要命,我不能蹲,不能屈膝,每次内急我都吓得要命……我试着不吃饭,(那样就不用上厕所)可是那也不管用,还是要上厕所,我只好站着上,叉着腿,分开屁股。这种情况持续了一个星期,然后就开始正常了。“
“伤口痊愈的时间从1星期到1个月不等。那段时间,许多犯人不能坐,不能躺,因为怕疼也不敢去洗澡。伤口会痊愈而伤痕终身不退。行刑手的技能有很高要求,两鞭不能打在同一个地方。”
“我的屁股刑后有一点肿……伤口大概疼了5天,然后开始痒,然后就愈合了。开始几天很难坐下。现在我的右半边屁股上有三条深棕色的伤疤,左半边有四条,每条大概1.2厘米宽,那时皮肉撕破留下的。”
据费伊的父亲和他的律师讲,在费伊受刑后,美国大使去监狱看他,他允许大使看他的伤处。大使说他屁股上的纱布往外渗血。揭开纱布,大使观察到“屁股上的皮肉被撕开了,还有圆形的伤口,直径2英寸(5.08厘米),看来这里的情况更严重,应该是两鞭打在同一个地方造成的。”老费伊还说大使告诉他“麦克行走很困难,可是他还能用屁股上的一个点别扭地坐下,当然这也很困难。他面部扭曲,疼得厉害,坐的时候小心翼翼地。”(见“受鞭刑的青年接受探访”,纽约时报,1994年5月7日)但这是费伊父亲转述的第二手甚至第三手资料,大使本人不肯向媒体说这些,他只表示,“我不是医生,没有资格断定费伊的伤势。”
新加坡政府对这些描述断然否认,他们说老费伊的话是“谣传和错误信息”,声称费伊“坐着接待访客,情绪很好,在接待过程中面带微笑,有时还开怀大笑。他希望他父亲在鞭刑的事情上‘闭嘴’。”他们还声称费伊表示鞭刑“不象媒体描述的那样可怕。”
《麦克.费伊受鞭记》的作者Gopal Baratham写道,“有这样一种传言,给费伊用刑的鞭刑官被官方要求打轻些,这样就不会留下永久鞭痕。因为一旦费伊把永久鞭痕展览给美国媒体,对新加坡国际形象造成的伤害可能超过对费伊的屁股。
“痞子交易员”尼克.里森讲道:“我同牢房的两个犯人一人挨了5鞭。他们趴了两天。伤口愈合大概花了两个星期。
很多媒体都曾报道新加坡鞭刑会留下永久伤痕。
在NBC 1994年播放的一部纪录片中,一个前犯人撩起纱笼(马来裙),对着镜头露出屁股,上面的伤痕清晰可见。同样,新报1991年刊登了一个前犯人臀部照片,他十年前受刑,仍留有鞭痕。在《麦克·费伊受鞭记》里,有两幅当年受刑的犯人的臀部照片,至今伤痕累累。
在1974年那个记者招待会上,新加坡当时的监狱局长说:“鞭痕是除不掉的,这将伴随他们一生,是他们一生的耻辱。”海峡时报报道了这个记者会,之后配发言论《给坏蛋终身烙印》,给鞭刑叫好,言论中说“监狱局长昨天详细描绘了罪犯是怎样受鞭刑的,在那之后他们一辈子走到哪里屁股上都带着鞭痕。”
杰克和比德都是在80年代初受的刑,他们接受新报的采访时说,鞭刑对他们的狱后生活影响很大,他们经常不得不找借口掩饰鞭痕。
受过鞭刑的男子是不允许在新加坡军队中服役的。
在1974年的记者会后,也有一家新加坡报纸在社论中谈论了终身鞭痕的问题,提出“……给罪犯终身烙上标记,即使这标记是打在别人轻易看不到的地方,也是野蛮的中世纪遗风。”这篇社论对监狱局记者招待会的论调是批评的。
显然,鞭刑的目的就包括羞辱罪犯。“新加坡之父”前总理李光耀在1966年在国会提出用鞭刑治理涂鸦时说:“……如果罪犯知道犯罪的结果是三下重重鞭打,我想他肯定会失去很多犯罪热情,因为受鞭刑是耻辱,毫无光彩。”(现在当资政的李光耀当时用了一个学校里的学生们用的词“three of the best”三下重重鞭打,这看来跟他30年代在拉夫司学院上学时在校长室挨的鞭子有关,他最近的回忆录中也提到了这一点。)
实际上,当局公开宣传这种刑罚的严酷和耻辱,多家报纸报道,新加坡强制少年犯参观监狱接受教育,日程安排中就包括观看鞭刑行刑的录象(尽管是否真有这样的录象非常可疑)和观看狱警在仿真模型上演示鞭刑。
面临宣判的犯人很怕鞭刑。一家报纸发表署名文章说:“在新加坡,鞭刑是犯人最害怕的刑罚。如果需要我证明这一点,我可以举出无数案例,包括年轻罪犯和中年罪犯,被法院判处鞭刑时,哀求法院不要打鞭,宁可多坐几年牢。但这是不可能的,除非议会修法。”
新加坡社会不同情受鞭刑的犯人,新加坡国立大学的一位作者这样为鞭刑辩护:“新加坡民众多数支持鞭刑。鞭刑的目的是制造疼痛,那么能达到目的同时又最安全的行刑部位就是屁股。据一些被鞭过的犯人讲,受鞭刑时疼痛无比,犯人很多天,有的甚至两个礼拜不能坐下,不能躺下。被鞭的屁股表面裂开。没有别的了。鞭刑的结果是在他们的屁股上留下终身鞭痕,这正好达到教育的目的,永远提醒他们再也不能犯罪。“
综观最近的案例可知,新加坡司法系统的刑罚哲学跟立法系统完全一致,因此在判案中鞭刑经常被运用,即使非强制判处鞭刑的案件,法官也经常判处鞭刑。
大赦国际坚决谴责这种刑罚,曾给新加坡政府写信希望废除鞭刑。但这些信没有回应,新加坡官方坚决支持鞭刑,他们相信鞭刑是震慑犯罪的最有效手段。 (来源:《华人乐园》)
[图片说明1:此图来自新加坡官方发行的鞭刑行刑过程录象片,是一次行刑实录。这是罪犯受刑前的屁股。 图片说明2:图为鞭刑刑架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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