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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物权法草案第四次审议 房产三大变化
2005-10-25 09:04更新 来源:新华网 1页/共3页 << 上一页 | 下一页 >>

今年7月10日至8月20日,物权法草案向社会全文公布,广泛征求意见。9月26日,吴邦国图片-新闻-网页委员长主持座谈会,就物权法草案的修改听取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和有关方面的意见。10月22日,体现了各方面意见和多数人共识的物权法草案四审稿,提交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

在物权法四审稿中,全国人大法律委员就物权法草案提出了多项修改建议,这其中与广大业主息息相关主要有以下几项:

第一:小区道路、绿地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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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合同约定车库归业主

新建议:对绿地、道路以及物业管理用房的归属问题宜分别规定。车库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属于业主共有。

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七十六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绿地、道路以及物业管理用房,属于业主所有,但属于市政建设的除外。”“会所、车库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建设单位等能够证明其享有所有权外,属于业主共有。”有的提出,绿地、道路、物业管理用房的归属有所不同,合在一起规定不够清楚,建议分别规定。有的认为,业主在买房时处于弱势,以约定来确认车库的归属,对业主不利。有的认为,车库作为建筑物的附属设施,原则上应归业主所有。有的认为,在现实生活中,“会所”归业主共有的情形很少,归业主共有也很难经营。

法律委员会研究认为:1.对绿地、道路以及物业管理用房的归属问题宜分别规定。2.从实际情况看,提供健身、娱乐等服务的会所,绝大多数是作为独立的房屋由开发商出售或者出租经营的,一般不作为建筑物的附属设施归业主共有,草案关于“会所”的规定可以删去。3.从近几年售房的实际情况看,有的车库是业主购买的,有的是业主承租的,无论是购买或者承租,都有合同约定,草案的规定基本可行。

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这一条修改为:“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下一页)


相关专题: 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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