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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有劳动法为何还要制定劳动合同法? 专家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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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3-29 11:19更新 来源:中国新闻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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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03月29日 10:08
①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主任李援———
劳动合同制度出现许多新情况新问题
【新闻背景】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去年9月在进行劳动法执法检查时发现,各地劳动合同签订率低、期限短、内容不规范。中小型非公有制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不到20%,个体经济组织的签订率更低。一些用人单位为规避法定义务,不愿与劳动者签订长期合同。大部分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内,劳动合同短期化倾向明显。有的
用人单位滥用劳动合同试用期,试用期过后就不续用,以此盘剥劳动者,特别是进城务工人员。许多劳动合同虽然有劳动报酬的条款,但没有写明具体数额,有的仅规定劳动者的义务和用人单位的权利,有的甚至规定“生老病死都与企业无关”、“发生事故企业不负任何责任”等违法条款。有些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不与劳动者协商,甚至让劳动者在空白合同上签字。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室主任李援介绍说:
劳动合同制度是1994年劳动法中确立的规范劳动用工的法律制度,这个制度到现在已经有十多年了,在这个过程中经过了改革开放,经过了经济体制改革,经过了市场经济的建立,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新矛盾都出来了,所以我们要制定劳动合同法来解决这些问题。在劳动合同法草案里面除了规定劳动合同制度本身的问题以外,还要规范一些与劳动合同制度相关的特殊劳动关系的特殊规定。这些特殊规定,往往是针对一些现实中存在的问题,所以要附带作出规定。
在劳动合同制度上,有许多问题值得深入探讨、研究,多方听取意见和建议。比如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适用范围、存在的事实劳动关系如何解决?劳动合同的订立,许多单位不订立劳动合同,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怎么解决?试用期当中,一些用人单位利用试用期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怎么解决?劳动合同的短期化,使用劳动者的青春期的问题怎么解决?像以上这类问题,以及劳动合同的解除、无效、终止应支付的补偿金和赔偿金等等,都是值(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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