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生父母“偷”回女儿 收养人欲告其拐骗儿童

发表时间:2007-11-23 08:23    来源:北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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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来连打工的外地夫妻,因为种种原因,在女儿出生后不满两个月时,将其送给熟人收养。后来,夫妻俩越想越后悔,在未经对方允许的情况下,将已经一岁多的女儿偷偷抱回了家。本以为抱回来自己的孩子是理所当然的,不料,却差点因拐骗儿童罪被起诉。

昨日,辽宁大东律师事务所祖平律师接到一个咨询。来访者周先生是一位外地来连打工者,在辛寨子附近租房居住。据周先生介绍,一年多以前,他和妻子生下了一个女孩,由于当时刚来大连,生活窘困,再加上全家人本意都希望要个男孩,夫妻俩一时糊涂,竟将不满两个月的女婴送给了一位熟识的本地人收养。

孩子送人后,周先生和妻子越想越心疼。在后悔和自责中,夫妻俩经历了将近1年的煎熬,终于决定将孩子要回来。为此,他们找到当初的收养人,但对方拒绝了周先生夫妻的要求。无奈之下,近日,周先生和妻子找了一个时机,在未经收养人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将女儿抱回了家。事发后,收养人多次找周先生夫妻要孩子,但周先生坚决表示不愿再将孩子交由其收养了。

然而,出乎意料的是,最近,收养人突然找到周先生,严肃地表示,他们夫妻的行为使孩子脱离了其监护人的监护,涉嫌拐骗儿童罪,他将报警或起诉。惊诧万分的周先生慌了手脚,只好找律师咨询。

说法

昨日,祖平律师分析后认为,周先生夫妻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因为,他们在主观上没有拐骗的故意,只是想解除与收养人之间的收养合同关系,所以才私自将亲生女儿带回家。其目的是为了抚养,尽到对女儿的义务,而不是其他非法目的,所以构不成拐骗儿童罪。

不过,周先生夫妻私自抱回女儿的行为不当,有可能属于对收养合同的违约行为。至于到底能不能构成违约,需要看他们之间的收养合同是否有效,如果有效,则构成违约;否则,构不成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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