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拟规定城管查扣物品须当事人签名

发表时间:2007-12-06 09:07    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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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 文远竹 通讯员 穗仁宣)“走鬼”违章在街上摆卖,城管人员把他们的货品连同摆卖工具扔上车呼啸而去。这种以“乱没收”对付“乱摆卖”的事,在广州将不能再干了。广州市人大常委会昨日公布的《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草案)》,对城管执法行为做出了严格规范。

《条例》要求城管人员执法时要当场制作清单,记明被查封、扣押工具和物品的各种情况,并要有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当事人不在场或拒绝签名、盖章的,应当由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无见证人或者见证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应当由两个以上城管人员注明情况。

据市人大常委会城建环资工委副主任许决华介绍,在执法实践中,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查封、扣押违法行为涉及的工具、物品,尤其是对“乱摆卖”的处理,是最容易引起争议的问题。因为缺乏法律依据,征求意见稿中关于没收物品时要当场开具收据的规定被删除,但《条例》对这一行为的程序作出了如上所说的更加严格明确的规定。

《条例》要求城管执法人员行使行政处罚权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

没收查扣物品要有当事人签名 城管行使处罚权时不得少于两人

查扣物品上缴国库前必须公告 销毁食品过程应拍照或录像记录

查扣执法相关规定

应当当场制作清单,记明被查封、扣押工具和物品的名称、种类、规格、数量和完好程度等,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或盖章,清单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和当事人各执一份。

当事人不在场或拒绝签名、盖章的,应当由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签名或盖章见证;

无见证人或见证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由两个以上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注明情况。

处理物品相关规定

当事人的工具、物品被登记保存、查封、扣押的,应当自工具、物品登记保存、查封、扣押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到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接受调查和处理。

逾期不接受调查和处理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应当在执法机关公告栏公告当事人。

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当事人仍未到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接受调查和处理的,登记保存、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视为无主财产,上缴国库。

对于易腐烂变质、鲜活产品和其他不易保存的食品,《条例》规定,城管部门可登记销毁,销毁过程应当通过拍照或者录像予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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