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海一派出所长服刑完毕再当警察遭质疑
发表时间:2007-06-06 17:42 来源:雅虎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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陵水县公安局(口本)号派出所原所长李某因非法拘禁他人,经两级法院审理,终审被判处4个月拘役,服刑完毕后,李某又回到了陵水县公安局重新穿上了警服、照当警察,这引起了许多人的质疑。
一位自称是“陵水警察”的读者在给本报的电话中表示,按照《人民警察法》规定,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担任人民警察。这位“陵水警察”说,令陵水当地人和陵水县公安局民警感到不解的是,出狱后的李兴国至今仍在陵水县公安局工作,依然穿着警服,照领着财政工资。
因非法拘禁被判处拘役
记者赴陵水进行采访,从一位相关人士提供的法院判决书上了解到李某获罪的有关情况。
法院判决书上认定,2001年5月17日下午3点左右,陵水县(口本)号镇政府干部林某、谭某等人到镇黎盆村召集村民开会。会上,村民与谭某发生争吵,引起双方打架和村民起哄,陈某将谭某打伤。
事发后,因陈某已经逃离,该队队长胡某被带到(口本)号派出所调查情况。不久,派出所所长李某闻讯赶回,对胡某进行询问。在询问过程中,镇干部已将打人者实际是谁等具体情况告诉了李某,但李某认为胡某反映情况不真实,有纵容包庇嫌疑,便向胡某左脸打了几个巴掌,并用绳子抽打胡某数次,还令保安员用手铐将胡的双手铐住。并交代保安员填写继续盘问(留置)审批表,留置起止时间是2001年5月17日16时50分到5月18日16时50分。晚上7点,李某回到所里补签上名字后,仍交代保安员将胡某关进留置室,直到第二天上午8点才将胡某放出。
经医院诊断,胡某被打为脑震荡,多处软组织挫伤。2003年7月25日,李某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提起公诉。
服刑完毕重穿警服当警察
陵水县人民法院认定李某对明知是无辜的人实行非法拘禁,已经构成非法拘禁罪,依法判处其拘役四个月。李某不服提起上诉,海南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作出维持原判的裁定。
一名知情人告诉记者,服刑完毕后,李某便回到县公安局戒毒所上班。记者就此事采访陵水县戒毒所杨所长,问道李某是否在戒毒所工作时,令人感到奇怪的是,杨所长称“不方便”告诉记者。陵水县公安局王局长则向记者表示,他刚刚来到陵水工作,不清楚该局是否有李某这个人,需要进行了解。
记者从陵水县政府有关部门得到证实,陵水县公安局目前在编财政人员181名,李某现为该局正式警察,一直在领财政工资。有关工作人员称,陵水县公安局的工资表名单是财政工资编制人员,不包括临时工。也就是说,只有正式警察才在财政工资列支之列。
受过刑事处罚能否重归警队?
拘役是由法院判决,对犯罪分子短期剥夺人身自由,并由公安机关实行就近关押改造的刑罚方法。拘役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五种主刑之一,是介于管制与有期徒刑间的一种较轻的刑罚。
省人事劳动厅公务员管理处有关人士在听完记者介绍后明确表示,受过刑事处罚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而《人民警察法》也有同样规定。省人大法工委的工作人员也做出了同样的解释。
而省公安厅政治部一名工作人员在接受记者电话采访时认为,拘役是刑事处罚,按照《人民警察法》的有关规定,被判处拘役的人不能录用为人民警察。
但是,一位法律界人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则表示,李某在被判处拘役时《公务员法》尚未实施。而按照1999年人事部《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意见的复函》(以下简称《复函》)的规定,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判处缓刑的,缓刑期满后可以分配正式工作。拘役是一种较轻的刑罚方法,因此可比照《复函》规定执行。
而另一位法律界人士则持不同意见。他认为,人民警察是一个特殊的职业,是法律的执行者。因此,按照1995年实施的《人民警察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不能再担任人民警察。
“即使按照《复函》规定处理,至少也要对李某重新安排工作,不能再录用为人民警察,或是在执法机关工作。”他表示。(海南经济报 海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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