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死刑”为何更易掌握群众
2007年1月,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收回了死刑核准权。据官方统计,到目前为止,高院驳回的死刑判决比例达到15%。3月10日上午,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听取了时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作的工作报告。中国法学家刘仁文称:中国法律界其实已就废除死刑达成了共识,但民意是反对这么做的。(3月18日《新快报》)
在死刑问题上,法学家与普通民众间的尖锐对立,使我想起了一位前哲的话:“一个内容错误但被表述清晰明确的观念,经常比一个内容正确但被表达得含糊复杂的观念更能掌握群众。”支持死刑的观点为何更容易掌握群众,是因为我们没有能够以理性的制度建设来将废除死刑的好处展现出来,相反我们在制度建设不足的情况下,匆忙地减少死刑的适用所产生的弊端,让群众对于死刑废除产生更深的抵触情绪。
从人类发展的历史看,废除或者对于死刑适用予以极大的限制是理性的,但是这样的理性在我国却是以一种很混乱的形式来表达的:按国际刑法惯例,经济犯罪不适用死刑,但是我们一方面减少甚至基本上不对官员适用死刑,另一方面却并没有下大力气从根本上完善反腐败的制度,使得官员的财产申报等制度迟迟不出台。在这样的情况下,废除死刑的理性,因为制度建设的不完善而打了折扣,相反,多杀才能反腐败的片面观点,因为表达的干脆符合更多人感情上的需要,而得到了强化。
因此,我想到法学家们不仅要告诉人们废除死刑是理性的,更要将这样的理性通过让普通人受惠的制度建设表达出来才是正确的:我相信,一部科学规范并且得到严格执行的财产申报法,比一千个法学家告诉人们废除经济犯罪死刑的更有效。既然财产申报等阳光法规能够最大限度地防止腐败,这样的“表达效果”将会掌握群众,最终说服他们接受减少或者废除经济犯罪的死刑。
同时,在普通的刑事犯罪中减少死刑的适用,因为缺少被害人救助制度为补充。现实中,一方面被告人被减少适用死刑的机会,另一方面被害人及其家人心里还流着血,强烈的对比,使得公众更快意于死刑报复的直截了当,这样对于死刑的观点也许并不正确,但是这样的情感与心情却是应该尊重的。
所以我认为,废除死刑的益处,并没有通过理性的制度实施来表达出来,而实施死刑的益处却能够给人感情上的满足,难怪支持死刑的观点能够如此深刻地掌握群众了。江苏邹云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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