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群众感觉”当对司法的监督

发表时间:2008-04-12 15:31    来源:转载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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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文彪

10日下午,在与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的会谈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指出,对待判不判死刑的问题,“一是要以法律的规定为依据;二是要以治安总体状况为依据;三是要以社会和人民群众的感觉为依据。”

王胜俊特别解释道:“有些人可能不理解为什么还要把社会和人民群众的‘感觉’作为依据。因为只有这样,才能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4月11日新华网)

法庭与法官依据法律规定对包括死刑在内案件作出判决,一切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贯彻独立办案原则。这是对于司法机关与司法工作者的刚性要求。所以在判不判死刑问题上把社会与人民群众的“感觉”作为依据,不能被片面理解为以丧失司法机关独立办案原则为代价,一味迁就偏颇的“民愤”。也正因为如此,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在谈到群众感觉应被作为判决死刑依据之一时又补充强调:对确实有从轻情节的,也要敢于从轻判处,“要全面理解、真正认识‘宽严相济’。”

在判不判死刑问题上应把“群众感觉”当作依据之一,显然更应该被这样理解:当法庭对有些按照当前法律规定明显应被判处死刑的案件却作出非死刑的判决时,社会与群众是会有“感觉”的,是能够察觉到其中隐含的不公甚至是“猫腻”的,这时社会与群众对判决提出质疑,就有利于不公的判决得到改判与纠正,假如其中存在司法腐败的话,则有利于腐败人员受到查处。所以,把“群众感觉”作为判不判决死刑的依据之一,应被理解为将“群众的感觉”即民意作为对于司法工作的一种监督,作为在更大程度上实现司法公正的促进力量。

据4月11日《钱江晚报》报道,浙江临海人大代表、临海船王严宝龙遭暴徒枪杀后,去年6月,浙江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主犯项兆友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判决作出后引起群众的不服,台州市30多名临海籍人大代表联名对判决结果提出疑义。台州市人民检察院随后提出抗诉,认为项兆友犯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又系累犯,应立即执行死刑。日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项兆友犯绑架罪判处死刑。对于项兆友的一审判决所以能够得到改判,对项兆友的终审判决所以能与现行法律要求更相符合,群众对于一审判决不公的“感觉”及在此基础上提出异议,无疑起到了推动作用,这正是“群众感觉”即民意有利于促进司法公正的“生动”例证。

群众所以会在包括死刑案件在内的司法审判有“感觉”,是基于其对于司法公正与社会正义的本能渴求。实现司法公正目的在于维护社会正义,所以“群众感觉”即民意并不与司法公正天然冲突,二者更是相辅相成、互为促进的关系,所以司法审判活动要维护社会正义,就不能完全将“群众感觉”即民意排除在外,而应将“群众感觉”即民意当作促进司法公正的一种有益监督。也正是基于群众监督对于实现司法公正与社会正义所具有的促进作用,美国等国家都普遍建立了人民陪审员制度,将群众监督直接引入到司法审判活动当中来,通过司法民主扩大司法公正的实现程度。

司法机关独立办案原则固然不可移易,但是任何权力都存在被滥用的可能,司法审判权力亦然,所以强化对于司法审判权力的制约与对于司法实践活动的监督不可或缺。而司法审判权力要能受到有效制约,除了应当强化上级法院与人大的监督之外,还需将群众监督引入到对于司法审判活动的监督当中来。在死刑案件与其他案件的审判上,既不无原则地迁就有违法制精神的偏颇“民愤”,又重视群众出于正义感的监督需求与效用,就能既坚持司法机关独立审判原则,又能使司法活动受到更多的监督,从而促进司法公正与社会正义在更大程度上得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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