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死刑的“三个依据”不能随意割裂

发表时间:2008-04-12 15:34    来源:转载文章

    第1页/共1页 << 上一页 | 下一页 >>

今日推荐

新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4月10日在珠海法院视察时指出,判不判死刑应该有三个依据,一是要以法律的规定为依据;二是要以治安总体状况为依据;三是要以社会和人民群众的安全感觉为标准。笔者认为,只有全面贯彻王胜俊院长的这一指示精神,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审判政策,才能切实贯彻司法为民的宗旨,坚持为大局服务的正确方向,确保刑事案件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毛主席曾经讲过,砍脑袋不是割韭菜,韭菜割掉了可以继续长出来,脑袋砍掉了长不出来。我们党历来重视慎重适用死刑。为此,2007年1月1日起死刑核准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但是,为了打击犯罪,保护人民,巩固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捍卫国家的统一和尊严,我国在现阶段甚至于可以预见的较长时期内还非常有必要保留死刑。

具体到每一起具体的刑事案件,对被告人是否适用死刑,首要要看法律规定。凡是法律规定不能适用死刑的罪名或者情节,是不能考虑适用死刑的。我国属于大陆法系,采取的是成文法,刑法上规定的罪名和情节都有一定的量刑幅度,很多时候死刑只不过是其中最高的量刑选择。例如,我们比较熟知的故意杀人罪量刑幅度,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就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见,除了法律规定外,适用死刑既要看被告人是否有自首、立功、等法定情节,更要考虑诸多酌定情节。

酌定情节的内容比较宽泛,但主要是要看治安总体状况以及社会和人民群众的安全感觉为标准。在刑事案件高发、社会治安形势严峻的时候,就要强调“严”,以死刑等严厉的惩处来震慑犯罪分子。社会和人民群众感觉到某种依法可以适用死刑的犯罪比较突出,严重扰乱着社会秩序和威胁着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在司法工作就应该作出相应的呼应,加大对此种犯罪的打击力度。

我们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群众是国家的统治阶级,法律必须体现人民群众的意志。在刑事审判工作中,切实关注社会和人民群众的安全感觉,以人民的安全感、人民的利益为重要标准,是世界先进国家司法工作的侧重点的。因此,我们要正确认识我国的国情,绝不能把“三个依据”割裂开来,应该看到“三个依据”是有机统一的整体,在严格依法办事的前提下,始终坚持刑事审判正确的政治方向,体察民情,关注民生,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保障改革、发展、稳定。

雅虎资讯

 
雅虎推荐






精彩图片

欧洲人眼中的中国美女

清新靓丽的中戏美女

撒切尔夫人前儿媳改嫁

模特穿米奇新装走秀
图片资讯
更多>>
商机无限
消费热点
 

[图片搜索]  非主流 小宋佳 动态桌面 孙俪 QQ搞笑 最尴尬事 真人搞笑 精美人物 杂志模特 搞笑小孩
[音乐搜索]  流行金曲 热搜歌曲 难忘老歌 劲爆舞曲 新歌飙升榜 影视金曲 心情歌曲 搞笑歌曲 欧美歌曲
健康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