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房贷借款人月还款额不得超收入50%
发表时间:2009-01-06 13:21 来源: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1月6日电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副司长霍颖励今日称,我们规定借款人每月偿还贷款的支出不得超过个人收入的50%,这样也有利于防范信贷风险。
霍颖励今日出席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介绍最近房地产金融运行情况以及2008年以来有关房地产金融政策调整的基本考虑。
霍颖励表示,2008年是不平凡的一年,克服了自然灾害以及世界金融动荡的冲击,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整体上讲,经济保持了平稳的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当前,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的已经逐渐显现,房地产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连接着投资和消费。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对我国的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促进消费,以及改善民生等等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国务院出台了《若干意见》,从更高的层次对房地产信贷政策进行了调整,着重改进金融服务,加大对居民住房消费的金融支持力度。
去年10月22号人民银行发布的31号核心思想是扩大贷款利率下浮幅度,调整首付款最低比例,在这个基础上,要求商业银行对居民首次购买普通自住房和改善性住房的贷款利率和首付款比例提供优惠条件。12月22号国务院又出台了若干意见,在更高层次上提出了加大对普通自住房和改善性住房的信贷支持力度,进一步明确了国家推动住房合理消费,促进房地产健康发展的基本态度。
对于改进住房金融服务,霍颖励指出,要避免“一刀切”。她称,我国地域广大,各地土地成本不同,房地产市场冷暖不均;此外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收入状况、住房习惯等有较大差异。若干意见赋予商业银行更大的自主决策空间,根据借款人的不同情况提供差异化的服务。若干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居民购买首次自住房享受优惠的贷款利率和首付款优惠政策的同时,对于购买改善性住房,同时可以享受优惠的贷款条件,对于其他住房贷款,由商业银行借款人的信用和所购买的住房类型以及借款人能力的基础上,合理评估风险后确定贷款利率。
此外,霍颖励强调,要加强对风险的防范。首先考虑的是首付款比例作为防范风险的一个重要参数,将首付款比例确定在一个合理水平。从美国次贷危机的情况来看,如果首付款比例过低,在房地产抵押物价值出现大幅度下降以及借款人偿付能力出现问题的时候往往会造成一定的金融风险。因此我们对商业银行最低的首付款比例调整为20%,同时要求商业银行要根据借款人的购房实际情况,以及借款的信用记录,以及借款人的收入、偿还能力等风险因素合理确定具体的每一笔贷款的首付款比例。第二个方面,规定借款人每月偿还贷款的支出不得超过个人收入的50%,这样也有利于防范信贷风险。
霍颖励还指出,经过最近几年的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造,公司治理机制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机制进一步健全,有一定的抗风险能力,在此基础上还要求商业银行加强内部控制,密切监测房地产市场运行情况,推动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据中国网文字直播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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