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如何PK民意?

在对待判不判死刑的问题上,新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谈到三个依据。“一是要以法律的规定为依据;二是要以治安总体状况为依据;三是要以社会和人民群众的感觉为依据。”王胜俊特别解释到:“有些人可能不理解为什么还要把社会和人民群众的‘感觉’作为依据。因为只有这样,才能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同时王胜俊也指出,对于确实有从轻情节的,也要敢于从轻判处,“要全面理解,真正认识‘宽严相济’。”……

群众感觉应作为判死刑依据之一

贯彻好“宽严相济”的审判政策
在与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的会谈中,王胜俊指出,要继续贯彻好“宽严相济”的审判政策,用好“严”的一面,王胜俊还指出,要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就要继续加强法院的执行工作,不能跟中国的老百姓说“执行率”的问题……[详细]

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王胜俊特别解释到:“有些人可能不理解为什么还要把社会和人民群众的‘感觉’作为依据。因为只有这样,才能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同时王胜俊也指出,对于确实有从轻情节的,也要敢于从轻判处,“要全面理解,真正认识‘宽严相济’。”……[详细]

死刑应该依据成熟的民意

普通民众须具备成熟与理智的公民心态
死刑适用的依据,在根本上是一个受民众集体意识以及国家意志左右的政策选择问题。要将民意作为判决依据之一,前提必须是普通民众已具备了成熟与理智的公民心态,形成了科学、理性、文明的死刑观……[详细]

必要及时启动死刑启蒙教育

要培育出这种公民心态和观念,实有必要及时启动死刑启蒙教育,以作为公民教育的有机组成部分。将这一启蒙教育作为一次重要的思想解放,以促成对国民心态的人道主义改造,在社会上形成尊重生命价值、维护人性尊严的生命文化和人文精神……[详细]

判死刑如何跟着群众的感觉走

“群众感觉”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是否准确
将人民群众的感觉作为“是否判死刑”的依据之一,按理说这是一种民主法制的进步。但反对者的原因也很简单:“群众感觉”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是否准确、如何作为量刑依据等,都是未知数,最后是否会变形、走样,成为司法不公的一个借口?……[详细]

西方国家沿用多年的陪审团制度

西方一些国家沿用多年的陪审团制度不但在发挥“群众感觉”方面有优势,在防止司法腐败上也有不可比拟的作用。因为陪审团的价值判断与法官的法律判断是相互制衡的,确保了案件的审理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下,有效防止了法官与案件的当事人、代理人之间的恶意串通,枉法判案 ……[详细]

“支持死刑”为何更易掌握群众

没有理性的制度建设来体现废除死刑的好处
支持死刑的观点为何更容易掌握群众,是因为我们没有能够以理性的制度建设来将废除死刑的好处展现出来,相反我们在制度建设不足的情况下,匆忙地减少死刑的适用所产生的弊端,让群众对于死刑废除产生更深的抵触情绪……[详细]

缺少被害人救助制度为补充

同时,在普通的刑事犯罪中减少死刑的适用,因为缺少被害人救助制度为补充。现实中,一方面被告人被减少适用死刑的机会,另一方面被害人及其家人心里还流着血,强烈的对比,使得公众更快意于死刑报复的直截了当,这样对于死刑的观点也许并不正确,但是这样的情感与心情却是应该尊重的 ……[详细]

“群众感觉”会否使死刑改革走上回头路?

王胜俊与肖扬泾渭分明的区别

新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第一次公开谈论对死刑问题的看法,可以被视为一次带有政策风向标意义的事情。他所强调的“用好‘严’的一面”、判不判死刑的三依据,特别是“要以社会和人民群众的感觉为依据”,与其前任肖扬全力推行死刑改革,提倡“少杀慎杀”、强调“让每一起死刑都经得到起死刑检验”的思路形成了泾渭分明的区别。假设这就是新高院院长即将推出的执法新理念的话,那么,顺着这个思路推理,公众完全有理由问一句:死刑改革会否拉着“群众感觉”伸出的手走一条回头路呢? ……<全文>

以群众的感觉为依据是否意味着“民愤极大”者将死无葬身之地再度上演?

中国的现代司法意识的民意根基还不够深厚,在传统上,“杀人偿命”成为全体国民常识性的共识,这种共识一度曾咆哮着将“民愤极大”者送上断头台。而随着死刑改革的推行,一种全新的死刑理念,正在媒体的协助推销下,慢慢在民间获得更多的支持者,大有星火燎原之势——虽然,在司法改革中,刑法专家学者和大众意见最为分歧的莫过于死刑问题了。在迄今的死刑改革中,最大的特点之一就是将民愤与死刑脱离,将死刑的决定权牢牢掌握在专业法官手中。……<全文>

适用死刑的“三个依据”不能随意割裂

适用死刑的“三个依据”

新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4月10日在珠海法院视察时指出,判不判死刑应该有三个依据,一是要以法律的规定为依据;二是要以治安总体状况为依据;三是要以社会和人民群众的安全感觉为标准。笔者认为,只有全面贯彻王胜俊院长的这一指示精神,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审判政策,才能切实贯彻司法为民的宗旨,坚持为大局服务的正确方向,确保刑事案件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全文>

参考治安总体状况,并以社会和人民群众的安全感觉为标准

具体到每一起具体的刑事案件,对被告人是否适用死刑,首要要看法律规定。凡是法律规定不能适用死刑的罪名或者情节,是不能考虑适用死刑的。除了法律规定外,适用死刑既要看被告人是否有自首、立功、等法定情节,更要考虑诸多酌定情节。酌定情节的内容比较宽泛,但主要是要看治安总体状况以及社会和人民群众的安全感觉为标准……<全文>

“群众的感觉”与死刑司法中的人道情怀

“司法人道”,不是指相对于神本主义的人道,也不是知识意义上的人道,而是第一种意义,即上面所述的“仁慈与善行”, 司法中的人道是人作为人因为宽容与良心产生的实施裁判的态度和方式。或者王若水所说的“什么是美好的、善的,什么是应当追求的”,是与前面所说的民主、公平、自由等价值并行的……[详细]

请记住那些“社会和人民群众的感觉”特别强烈的案件

最让人难忘的是“三位花季少女因贩毒而被判死刑”一案。这三位少女,都是年仅20岁左右,都是刚刚从中专毕业的学生,因被指使贩卖900多克海洛因、刚走出校门正值青春妙龄的女学生被处以了死刑!我很难把这几个概念联系起来,但是,法庭上所呈现的事实是很清楚的……[详细]

群众感觉须通过制度影响死刑判决

在对民众感觉(特别是民粹)有着极端不信任的精英主义者和把法律置于一切之上的法律至上主义者看来,王胜俊这个观点是不正确的。他们认为在许多事情上民众感觉往往是情绪化、极端化和非理性的,很容易被情绪和主导和被假相所误导。审判独立和司法独立,不仅是要拒绝行政权力和长官意志的干预,也要独立于民意审判和舆论审判……[详细]

关键是如何体现对“群体感受”的尊重

群体感受是一个很难捉摸、不可测量、不可确定的东西:随着市场改革的推进,社会早分化为许多不同利益倾向的群体,对同一事件有许多不同看法,以哪个群众感觉为判断依据?社会中有这么多人,多少人的意见能称得上“群众感受”?而且,感受纯粹是一种主观的东西,很难以具体的东西进行衡量……[详细]

群众感觉作死刑判决依据并非民意审判

也许有人会认为,司法的最高境界是司法独立,包括独立于其他国家机关和任何个人,因此,司法不应被民意左右。从这个意义上讲,这些人可能不会赞同王胜俊的前述提法——如果群众的感觉能影响死刑的判决,那岂不是将司法判决变成了民意审判?一些人会这么质疑。这种看法有一定道理,但它忽略了死刑作为刑罚中的一种特殊方式,必须严格贯彻慎杀、少杀这一原则……[详细]

社会治安的好坏状况左右着群众的安全感

社会治安的好坏状况左右着群众的安全感,而群众的安全感高低,则又决定着群众对重典和轻典的心理依赖趋向。具体到死刑问题上,如果社会治安状况很差,群众自然而然会要求多判死刑以震慑犯罪。这在历来重刑、死刑的中国文化传统中,有着很鲜明的体现……[详细]

把“群众感觉”当对司法的监督

在判不判死刑问题上把社会与人民群众的“感觉”作为依据,不能被片面理解为以丧失司法机关独立办案原则为代价,一味迁就偏颇的“民愤”。也正因为如此,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补充强调:对确实有从轻情节的,也要敢于从轻判处,“要全面理解、真正认识‘宽严相济’。”……[详细]

群众能够察觉到判决中隐含的不公甚至是“猫腻”

社会与群众对判决提出质疑,就有利于不公的判决得到改判与纠正,假如其中存在司法腐败的话,则有利于腐败人员受到查处。所以,把“群众感觉”作为判不判决死刑的依据之一,应被理解为将“群众的感觉”即民意作为对于司法工作的一种监督,作为在更大程度上实现司法公正的促进力量……[详细]